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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国家民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1日

近日, 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基层群团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各级民委、工会、团委、妇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对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要求、作出部署。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和作用,坚持以各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意见》要求,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各级群团组织中深入开展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不断增强“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意见》指出,网上舆论阵地建设是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环节,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利用新闻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工具,积极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作为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媒体、网络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的重要宣传内容,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

《意见》要求,要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在全社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要围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形成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族群众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进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意见》指出,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联系基层广泛的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载体和内容。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艺活动,传承优秀民族文化风俗,凝聚社会价值共识,激发各族群众爱国热情和民族团结意识。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抓好“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送温暖”、“中华文化进校园”、“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百万家庭亲情一线牵”等,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打造一批能够动员全社会、有影响并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的活动品牌和载体。要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依靠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一站式的服务中心,在社区广泛开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群众性活动。

《意见》要求,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物质基础。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紧紧围绕党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要加强差别化区域政策的调查研究,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实施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要继续推进工会、共青团、妇联系统援疆援藏工作,持续加大产业、就业、教育、人才帮扶力度。要面向民族地区重点开展“情暖童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帮助留守儿童、困境青少年等重点群体健康成长,在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要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助力民族地区妇女脱贫攻坚、增收致富。东部发达地区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深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区域合作,打造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团结工程,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选拔培育,充分发挥模范典型的示范作用。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抓好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培树,加大对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定期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建设,结合实际拓展“七进”活动,整合利用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增强创建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率,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针对少数民族职工、青年学生、妇女等群体的共性和个性,打造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充分尊重和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确保创建过程群众参与,创建成效群众评判,创建成果群众共享。

《意见》强调,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切实担负起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政治责任,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和规划,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与各级宣传、统战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各级民委要建立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会商机制,研究工作计划,部署重点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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